【亿企答税 | 第10期】税率和税额都是*号的发票能收吗?涨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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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亿企答税》依托亿企赢强大的社群力量,汇集百万群友提出的热点问题,专门为中小企业财税人员提供财税实务解答,电子期刊首发于亿企赢财税会员QQ群。本专栏节选精华内容,以飨读者。

——正文——

 

1.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专票?

解答: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几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提醒:自然人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通信服务费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和税额都是*号,是正常的发票吗?

解答:是正常的。电信运营商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税额栏是“*”或者是空,是因为在预存话费时无法确定用于增值电信业务(6%)和基础电信业务(9%)的金额,待实际使用预存的话费后,电信运营商可以在用户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情况下开具专用发票,原预存话费的普通发票需要交还给电信运营商。

提醒:预存话费为“*”或者为空的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于预存话费受益期间比较长的是否可以进行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更为稳妥。

后续如果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回原持有的普通发票,不能重复税前扣除。

 

3.新成立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就不需要缴纳了吗?

解答:新成立的公司一般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则需要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参考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

 

4.超过一年的普通发票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

解答:政策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就可以。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并没有规定红冲的期限。

提醒:文件没有对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明文规定建议参考地方执行口径,或者与税局进行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七条。

 

5.在A公司领取4000元工资, 在B公司领取3000元工资,A公司先申报,没有交税,B公司后申报,3000元的工资全部要交税吗?

解答: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只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可。此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基本扣除费用(全年6万元,按5000元每月累计扣除)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提示: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同时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既可以选择在一处全部扣除,也可以将不同的扣除项目由不同的扣缴义务人扣除。对于选择不同扣缴义务人扣除不同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填报电子模板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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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86】请问残保金是注册3年以内,人数30人以内,那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人数在30人以内,还享受免交吗?

解答: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规定必须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才可享受免征,如果只符合其中一个条件,一般来讲是不可以免交的,不过不排除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需要结合当地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能否免征。

参考政策:《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019年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江苏省12366回复。

本期审核:王慧娟 许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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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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