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答税|第13期】分公司为何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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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亿企答税》依托亿企赢强大的社群力量,汇集百万群友提出的热点问题,专门为中小企业财税人员提供财税实务解答,电子期刊首发于亿企赢财税会员QQ群。本专栏节选精华内容,以飨读者。

——正文——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是否也可以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不可以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同一概念,分别是从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出发的。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高温津贴和防温降暑费是一回事儿吗?要交个税吗?

解答:严格意义上来说,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是一种工资,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A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发放3000元的高温补贴。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B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位员工发放降温饮料,合计1000元。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根据受益对象归集)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参考政策:《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网络红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申报?

解答:(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可以选择“汇总申报”。需要汇总申报的企业前往当地办税大厅开通汇总申报功能,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开通汇总申报功能后,所得项目选择“其他偶然所得”,申报方式选择“汇总申报”。这时系统里的工号、姓名等人员信息全部变成灰色,直接录入偶然所得的收入总额就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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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号)第三条。

 

4.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公司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了呢?

解答: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金三修改了校验规则,即独立核算情况下,金三登记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且是系统自动判定,如判定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A类或者B类纳税人均执行此标准。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提醒:如因未进行“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在第一季度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而是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导致错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目前广东和深圳地区可以选择补做“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由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其他地区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

 

5.企业发生的职工旅游门票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1)要看票据是否合规,票面信息是否齐全(发票监制章: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除发票监制章外,合规票据还应具备发票专用章);

(2)根据单位的会计报销制度,符合要求的可以报销并记账核算。同时会计核算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全面反映,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可以依据实际报销金额和相关凭证入账。

提醒:各地关于企业发生的旅游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规定存在差异,具体参考各地税局的执行情况。

例如:河北地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因此,河北地区职工福利旅游支出需要全额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浙江地区,在《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表明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深圳地区,在2018年3月底12366 答复口径,深圳地区认可旅游费用作为企业的福利费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需要将旅游费用并入享受了旅游福利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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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审核:顾令娜 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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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512***891】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解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建账。

一、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二、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参考政策:《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

 

 

 


 

 

 

2019年9月4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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